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附民字第 75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759號
原      告  王志燕
被      告  陳振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三、原告王志燕因被告陳振修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於民國115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惟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犯罪事實,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8054、12792號、115年度偵字第3627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未繫屬於本院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則原告就所指被告之犯罪事實部分既無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其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前開說明,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