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列
聲請人因聲請
宣告沒收無主
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一、
按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
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改造模型槍及其
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
項第一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宣告沒收之槍枝,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鑑定結果,認係由仿德林吉雙管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車通槍管內阻鐵改造而
成,惟欠缺槍管固定銷且擊錘無法固定於待發狀態,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
等情
,有該局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刑鑑字第一二六0六七號鑑驗
通知書在卷
可憑。該槍
枝既無殺傷力,即不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之槍枝,即非違禁物,則
聲請人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為 丕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