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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68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陸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查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顆粒五包,毛重一、一公克,經送請憲兵司令 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三六七一公 克〕,有該鑑識中心(89)綱得字第一二五四三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核安非 他命,係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 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 玲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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