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
聲請人因聲請
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陸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二、
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
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查扣案之疑似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顆粒五包,毛重一、一公克,經送請憲兵司令
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三六七一公
克〕,有該鑑識中心(89)綱得字第一二五四三號鑑驗
通知書在卷
可稽。核安非
他命,係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
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火
右為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曾 玲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