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被告恐嚇案件,聲請
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因犯恐嚇罪,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
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
羈押而釋放,茲聲請人以本案業經確定發交
執行,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准許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