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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68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恐嚇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恐嚇罪,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 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而釋放,茲聲請人以本案業經確定發交 執行,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准許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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