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八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
聲請人因聲請
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陸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二、
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
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右開被告甲○○所
持有之安非他命一包,經送驗結
果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一○六七公克內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憲兵
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 (88) 綱得字第○九四三四號鑑驗
通知
書一紙附卷可查,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
第二級毒品
,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 明 珍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周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