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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68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貳包(淨重壹點壹叁公克)、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叁肆點壹肆貳叁 公克)及注射針筒伍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為 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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