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其中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
罰金部分應併予執行,免定
其執行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火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曾 玲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