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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69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罰金部分應併予執行,免定 其執行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 玲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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