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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69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一號判處 有期徒刑四年及二年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四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 光 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善 永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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