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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69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九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 繳納後,業將被告釋放。茲被告於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九 八一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法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本件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 明 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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