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九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
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
繳納後,業將被告釋放。茲被告於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九
八一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法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本件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 明 珍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周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