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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69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即具保人) 右聲請人因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字第九 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認犯嫌重大虞逃,惟無 羈押必要,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即被告本人)繳納後, 已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本案業經判決確定發交執行(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九七九號),聲請人 對被告甲○○住所雲林縣○○鄉○○村○○路○巷五之二號傳拘被告甲○○無著 ,因而對被告甲○○發布通緝,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乙○朝木緝字第五三八號通緝書在卷可稽 ,而認被告甲○○顯已逃匿,請求將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本 院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倪 彰 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松 坤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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