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
聲請人因聲請
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
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
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三、扣案之結晶一包(驗餘淨重○.一七公克,包裝重○.二一公克),經法務部調
查局
鑑定結果,確係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無訛,有檢驗
通知書一紙
足憑,係屬違
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廿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廿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