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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70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袋,淨重零點肆伍公克(包裝重零點柒零公克)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淨重○˙四五公克(包裝重○˙七○公克),有該局出具編號(電腦條碼) 000000000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足憑,係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 光 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善 永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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