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
聲請人因聲請
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袋,淨重零點肆伍公克(包裝重零點柒零公克)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二、
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
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查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袋,經法務部調查局
鑑定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淨重○˙四五公克(包裝重○˙七○公克),有該局出具編號(電腦條碼)
000000000鑑定
通知書一紙在卷
足憑,係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 光 義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善 永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