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0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甲○○
右列
聲請人因聲請
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二、
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
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為 丕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