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70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0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袋(驗餘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相字第八三八號甲 ○○墜落案件(因認無他殺嫌疑及有犯罪嫌疑人而簽結)所扣得被告甲○○生 前持有之淨重0.二四公克結晶一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係甲基安非 他命無疑,有該局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八九)陸(一)第00000000號鑑 定通知書一紙足憑。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第二級毒 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 思 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淑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