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0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
聲請人因聲請
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袋(驗餘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二、
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
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相字第八三八號甲
○○墜落案件(
嗣因認無他殺嫌疑及有
犯罪嫌疑人而簽結)所扣得被告甲○○生
前
持有之淨重0.二四公克結晶一袋,經法務部調查局
鑑定結果,確係甲基安非
他命無疑,有該局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八九)陸(一)第00000000號鑑
定
通知書一紙
足憑。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
第二級毒
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 思 芸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王 淑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