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О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
聲請人因聲請
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顆粒壹包(內含拾玖小包,驗餘淨重伍拾捌點陸捌公克)
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二、
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
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查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顆粒乙包(內含十九小包),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
識中心鑑驗結果,發現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五十八˙六八公克,
有該鑑識中心(89)綱得字第10792號鑑驗
通知書在卷
足憑,係屬違禁物。茲檢
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 光 義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善 永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