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О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
聲請人因聲請
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殘留有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空袋壹個、吸管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二、
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
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右開被告甲○○所
持有之殘渣空袋一個及吸管一支
,經送驗結果,殘渣空袋及吸管內均殘留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憲兵司令部
刑事鑑識中心八十九年七月一日 (89) 綱得字第○八五三八號鑑驗
通知書一紙附
卷可查,是上開殘留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空袋一個及吸管一支,因與殘留
之甲基安非他命呈無法分離之狀態,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
所列之
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 明 珍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周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