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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70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О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殘留有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空袋壹個、吸管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右開被告甲○○所持有之殘渣空袋一個及吸管一支 ,經送驗結果,殘渣空袋及吸管內均殘留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憲兵司令部 刑事鑑識中心八十九年七月一日 (89) 綱得字第○八五三八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 卷可查,是上開殘留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空袋一個及吸管一支,因與殘留 之甲基安非他命呈無法分離之狀態,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 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 明 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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