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7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二月十五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 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 廷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清 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