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傷害罪,經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二月三日
,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
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 廷 昌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清 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