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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12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丙○○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 納,及本院指定保證金五萬元,由具保人丙○○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為 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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