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玖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
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八月九日
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
年十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為 丕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