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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交易字第 20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0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調偵字第九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 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 文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李 坤 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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