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撤緩字第 3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八十七年度少連易字第一八號),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九日以 八十七年度少連易字第一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七年十 月三日判決確定。竟於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九十年 四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三六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因而 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 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 福 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松 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