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八十七年度少連易字第一八號),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九日以
八十七年度少連易字第一八號,判處
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七年十
月三日判決確定。竟於緩刑期內更犯
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九十年
四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三六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因而
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
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 福 森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松 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