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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撤緩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竊盜案件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 )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以八十九年易字第四0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 於八九年八月四日確定。惟被告於緩刑前,犯連續施用毒品罪,經台灣彰化地方 法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以八十九年易字第一00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 因而聲請將前開竊盜案之緩刑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為 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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