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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撤緩字第 4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各有關卷證認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保安處分執 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為 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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