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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撤緩字第 4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 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於 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於緩刑期前即九十年二月十日犯竊盜罪,經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九號判處有期徒刑 十月確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核無不合,檢察官之聲請,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 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 廷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清 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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