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
贓物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以
八十九年度港簡字第一○五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確定。於緩刑
期內,即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又犯強盜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九
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五號判處有期徒五年八月,並已於民國
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 明 珍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周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