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撤緩字第 4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以 八十九年度港簡字第一○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確定。於緩刑 期內,即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又犯強盜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九 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五號判處有期徒五年八月,並已於民國 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 明 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