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
所載。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為 丕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