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公共危險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本
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以八十九年度六交簡字第三四號(八十九年度偵字
第七三一號)判處
罰金壹萬參千元,緩刑二年確定,並於八十九(聲請書誤繕為
九十)年四月八日確定在案。
乃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罪,經本院於九十年
七月十一日以九十年度虎交簡字第九一號判處
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
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國 勝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顏 錦 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