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六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
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於
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
原審法院
應以
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收受本院判決
正本,有
送達證書存
卷
可稽。其
上訴期間應於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屆滿(加計
在途期間二日)。上訴人
竟遲至同年月十二日始提起本件上訴,復有本院收文章可稽。
揆諸上述,其上訴
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為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秋火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曾玲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