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九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
起訴書
所載(詳如附件)。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
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復法院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被告甲○○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
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有撤回
告訴狀一紙在卷
可憑,
揆諸上開說明,自
應
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 福 森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
書記官 李 松 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