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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易字第 58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九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起訴所載(詳如附件)。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復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被告甲○○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 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自 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 福 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李 松 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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