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易字第 62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二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戊○○○ 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八○二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丁○○、丙○○、戊○○○傷害案件,起 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 明 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