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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易緝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賭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一號   公 訴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五七五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自民國(下同)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至八十三年五月二 十三日止,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常業賭博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 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 九六三號及大法官會議六十三年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本件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為 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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