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
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及本院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及二萬元,由具保人
乙○○分別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聲請人以本案業經判決確定發交執行,被
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准許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國 勝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顏 錦 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