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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0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原偵查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0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人以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合計九年五月, 並已移付執行,茲受刑人已奉准假釋,而聲請在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聲 請資料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 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 福 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松 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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