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
有期徒刑合計一年二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
九十年二月九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倪 彰 鴻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松 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