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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連續施用第貳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 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甲○○因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號判處 有期徒刑六月,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確定;又因連續施用第貳級毒品罪(即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九年易字第四八五號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亦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正本二份附 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 明 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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