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逕命具保新臺幣五萬元,並已
由具保人甲○○繳納。
二、茲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杭 起 鶴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鄭 國 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