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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27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逕命具保新臺幣五萬元,並已 由具保人甲○○繳納。 二、茲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杭 起 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 國 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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