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四八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
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
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於民國(下同)七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
例第三條第五款之罪,被告因逃匿,經本院
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
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並
參照大法官會議六十三年釋字第一三八號解
釋,本件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
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為 丕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