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賠字第 3 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冤獄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定書                九十年度賠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經前台灣中部地區警備司令部羈押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 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狀。 二、對於已繫屬於法院之同一事件或案件,不得在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重行起訴或 提起聲請,即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係訴訟法之基本原則,此見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五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七款等規定自明。此原則在 冤獄賠償事件亦應有準用。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聲請意旨所述之冤獄賠償同一事件 ,業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提起冤獄賠償之聲請繫屬於本院(案號為八十九年 賠字第一0號),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八十九年賠字第 一0號決定書在卷可按。本件聲請人顯係對於已繫屬於法院之同一冤獄賠償事件 ,為重複之聲請,揆諸前揭說明,其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冤獄賠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後段,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為 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本決定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院向司法院冤獄賠 償覆議委員會聲請覆議。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