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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緝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貪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緝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3147號 、第3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於甲○○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刑事 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被告甲○○因罹患有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疾病、心 臟衰竭、糖尿病、腎衰竭、高血壓等疾病,現住院於中國醫 藥大學附設醫院治療中,經本院向該醫院函詢被告是否可出 院到庭接受審判,該院函覆稱:被告仍住院中,雖意識正常 ,但心血管檢查有再阻塞現象,須進一步處置,目前不宜離 開醫院等語,有該院民國96年7 月31日院管檔字第09607030 47號函在卷可憑,是被告顯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依上 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黃楹榆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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