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訴緝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3147號
、第3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於甲○○能到庭以前
停止審判。
理 由
一、
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刑事
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被告甲○○因罹患有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疾病、心
臟衰竭、糖尿病、腎衰竭、高血壓等疾病,現住院於中國醫
藥大學附設醫院治療中,經本院向該醫院函詢被告是否可出
院到庭接受審判,該院函覆稱:被告仍住院中,雖意識正常
,但心血管檢查有再阻塞現象,須進一步處置,目前不宜離
開醫院等語,有該院民國96年7 月31日院管檔字第09607030
47號函在卷
可憑,是被告顯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依上
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黃楹榆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