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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阮文線NGUYE. 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 被   告 元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長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八月二日上午九時三 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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