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103號
債 權 人 錩燕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永輝
債 務 人 董金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4,600 元,及自附
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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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0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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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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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0年10月15日 │80,000元 │AZ0000000 │100年10月17日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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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0年10月22日 │80,000元 │AZ0000000 │100年10月24日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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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0年10月31日 │84,600元 │AZ0000000 │100年10月31日 │
│3 │ │ │ │ │
└─┴───────────┴───────────┴───────────┴───────────┘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
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
再為送達;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
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
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
裁定。
三、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