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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010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103號 債 權 人 錩燕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輝 債 務 人 董金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4,600 元,及自附   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0103號│ ├─┬───────────┬───────────┬───────────┬───────────┤ │編│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           │           │ ├─┼───────────┼───────────┼───────────┼───────────┤ │00│100年10月15日     │80,000元       │AZ0000000  │100年10月17日     │ │1 │           │           │           │           │ ├─┼───────────┼───────────┼───────────┼───────────┤ │00│100年10月22日     │80,000元       │AZ0000000  │100年10月24日     │ │2 │           │           │           │           │ ├─┼───────────┼───────────┼───────────┼───────────┤ │00│100年10月31日     │84,600元       │AZ0000000  │100年10月31日     │ │3 │           │           │           │           │ └─┴───────────┴───────────┴───────────┴───────────┘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   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   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   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   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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