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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58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8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原泓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益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堅明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堅明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10日內補 正:(一)債務人公司之公司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二)如債務人公司已解散或廢止登記在案 ,請補正暨釋明下列事項:1.請提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 無相對人公司清算備查之資料。2.請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清算 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若查無清算人 備查資料,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 ,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 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 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該通知於100 年8 月 1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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