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8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原泓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世益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堅明有限公司發
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堅明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10日內補
正:(一)債務人公司之公司事項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
戶籍謄本。(二)如債務人公司已解散或廢止登記在案
,請補正
暨釋明下列事項:1.請提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
無相對人
公司清算備查之資料。2.請釋明相對人公司之
清算
人姓名及
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若查無清算人
備查資料,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
,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
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
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該通知於100 年8 月
1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