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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66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禾康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淞屏 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尚縈水電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尚縈水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10日 內補正:(一)請提出債務人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二)若債務人公 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 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姓名、地址,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 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 於100 年8 月3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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