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禾康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淞屏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尚縈水電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尚縈水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10日
內補正:(一)請提出債務人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
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
戶籍謄本。(二)若債務人公
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
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姓名、地址,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公司
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
於100 年8 月3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