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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736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365號 債 權 人 美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雲 債 務 人 曾俊民即俊晟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374,950 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 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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