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367號
債 權 人 士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文華
債 務 人 鄭明順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及自民
國100 年8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
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
;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或補充
裁定。
附註: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