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722號
債 權 人 亞太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秀英
債 務 人 有限責任雲林縣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柯彩雲
債 務 人 林本聰
一、債務人應共同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300,000 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
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
;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或補充
裁定。
附註: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