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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催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高朝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 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 票據金額之支付,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所明 定,是知依該條項規定請求者,限於票據權利人。次按聲請 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查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 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發票人欄記載「大和園商號程健爐」; 受款人欄記載「新揚光實業開發有限公司」,顯見本件聲請 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形式上觀之即非票據權利人,經本院 於民國100 年12月6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 正,該通知於100 年12月7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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