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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司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報公司清算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翁國展即鴻富機械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鴻富機械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 100 年8 月31日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10034214800 號函廢 止公司登記在案,並經選任聲請人翁國展為清算人,是檢附 相關文件聲請呈報清算人,並請求准予備查云云。 二、按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83條第1 項、第79條規定,清算人 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 聲報;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 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非訟事件 法第178 條第2 項規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附具公司解 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及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另依非 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 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 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查,本件聲 請人業檢具經濟部函、鴻富機械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鴻富機械有限公司董事股東名單、鴻富機械有限公司章程、 選任清算人之股東同意書、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損益表、財 產目錄、資產負債表、鴻富機械有限公司審查書、報紙公告 等件為證,已符合上揭法條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呈報 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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