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翁國展即鴻富機械有限
公司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聲報
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鴻富機械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
100 年8 月31日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10034214800 號函廢
止公司登記在案,並經選任聲請人翁國展為清算人,是檢附
相關文件聲請呈報清算人,並請求准予備查
云云。
二、
按公司法第113 條
準用第83條第1 項、第79條規定,清算人
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
住所或
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
聲報;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
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非訟事件
法第178 條第2 項規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附具公司解
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及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另依
非
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
聲報時,應附具向
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
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查,本件聲
請人業檢具經濟部函、鴻富機械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鴻富機械有限公司董事股東名單、鴻富機械有限公司章程、
選任清算人之股東同意書、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損益表、財
產目錄、資產負債表、鴻富機械有限公司審查書、報紙公告
等件為證,已符合
上揭法條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呈報
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予備查。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