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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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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票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千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啟紘 相 對 人 楊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未載付款地如附 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到期日提示未獲 付款等語,提出本票1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0年度司票字第408號│ ├─┬───────────┬───────────┬───────────┬───────────┬────────────┬──┤ │編│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100年4月1日 │370,000元 │100年4月30日 │100年5月1日 │WG0000000 │ │ │1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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